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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修订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禁止阻挡车门关闭等行为
发布时间:2019-11-04 23:0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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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阻挡轨道交通车门关闭等行为

  武汉拟修订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实习生 刘 欢

  日均客运量超过300万乘次,最高日客运量达445.62万乘次,占全市公共交通客运量比重、过江客流分担率均超过40%……

  地铁已成为湖北武汉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纵横交错的地铁像一张蜘蛛网,将武汉三镇连为一体。

  2012年,《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为加快武汉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然而,《条例》已跟不上武汉轨道交通向前飞驰的速度。2018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检查《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首次将安全管理、运营维护、资金保障列为武汉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新形势下面临的三大挑战。

  9月17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对以上三大挑战均作出有效回应。

  拒绝安检强行进站移送公安处理

  购票后却不刷卡,直接将闸机踹开,上了地铁后又跑下来拦住车门不让关……今年6月,武汉市民周某在地铁站耍“酒疯”,让他一下成了江城“名人”。

  事后,武汉公安机关对周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然而,周某的行为并非个案。

  “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等行为时有发生,但原条例中并未明确处理措施,给实际运营管理带来了一些不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跃庆在作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说。

  为此,《修订草案》针对阻拦关车门等行为专门作了回应,明确规定,禁止拦截列车、阻断运输、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等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事实上,武汉立法者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将安全作为核心考量之一,还精心设计了多项条款。

  《修订草案》规定,轨道交通站点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

  《修订草案》还专门规定了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流浪乞讨与扫码推广等行为

  拥挤的地铁车厢过道里,一位腰里别着播放器的流浪歌手穿行而过,高亢嘹亮的歌声中夹杂着几声低沉的道谢声。

  歌声尚未散去,一位年轻人面带微笑地走了过来,掏出二维码,邀请乘客扫码关注他的“减肥训练营”或“微店”……

  对经常乘坐地铁的武汉市民来说,这样的场景并不陌生。现在,留给流浪乞讨歌手们和扫码一族们的时间不多了。

  《修订草案》对系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等以及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乞讨、发放广告、做扫码推广活动等行为。

  针对频发的地铁“逃票”行为,《修订草案》明确,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票证。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票证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

  缩短技术审查时间优化办事流程

  2017年,武汉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发展战略。截至目前,武汉地铁运营线路共有9条,总运营里程达334千米。

  当前,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不断提速,规划、在建线路规模持续加大,影响线管控区域不断扩大,涉及影响线的建设项目审批量日益增多。

  为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修订草案》缩短了轨道建设单位对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的技术审查时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验收,并组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初期运营期满1年后,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在资金筹集方面,各区人民政府是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责任主体,承担轨道交通站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具体负责征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是本区轨道交通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筹集本区轨道交通项目所需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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